中新網龍岩3月13日電 (陳立烽詹珠芳賴美戀)本來買房是件開心的事兒,可福建省漳平市microSD的110名業主卻鬧心了,買房四年了,開發商卻遲遲沒有辦理房產證。無奈之下,業主們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據漳平市法院13日透露,已一審判決了27起這樣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開發商應支付每名購房者逾期辦證違約金1.2-1.9萬餘元買屋不等。餘下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據瞭解抗癌食物有哪些,2009年5月起,林某等110名業主陸續與漳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雙方約定,開發商應於2010年5月20日前交房,並於交房後360日之內辦理產權證。同年12月起,業主們興高采烈地領取了新居鑰匙,陸續入住。
  房子雖然住著,可房產證卻遲遲沒有辦下來。業主們多番支票借款催促開發商儘快辦理房產證,開發商卻音訊全無。
  萬般無奈之下,2013年5月,林某等人將景觀設計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立即辦理房產證,並支付延期交房的違約金。
  業主們訴稱,他們購買的房屋沒有按約定拿到房產證,開發商顯然違反合同的約定,應向他支付違約金,並依約儘快辦好房產證。
  開發商辯稱,已按合同約定交了房屋鑰匙,不存在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產證沒能辦理下來並不影響居住,沒有造成損失,且不能辦理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迫於壓力之下,開發商陸續給這些業主辦理了房產證。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逾期辦證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被告已為原告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因此,原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廣大業主:房地產交易中,交鑰匙不是“交房”,房屋作為不動產,房產證才是證明房屋產權的惟一合法證明,如果沒有辦理房產證,則購買的房屋不受法律保護,不能依法繼承、轉賣、抵押。因此,在購房後,廣大業主應要求開發商除了實際將房屋鑰匙交付之外,還應要求及時辦理房產證。(完)  (原標題:未辦房產證等於沒交房 開發商被判賠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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