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從2015年1月1日起,在新疆全區範圍內,客運站經營者必須落實反恐維穩安檢制度、危險品堵查制度、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出站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舉報制度,以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這是近日新修訂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內容。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持有有效的國際道路運輸許可證和相關單證,車輛須標明國籍國的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誌。境外國際道路運輸車輛進入自治區境內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道路運輸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標準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有關雙邊、多邊協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件、持無效道路運輸證件或者超出道路運輸證件標明的經營範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檢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車輛、證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已取得相應許可的道路運輸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核減相應的經營範圍。
  (原標題:客運站須落實反恐維穩安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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